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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提“鼓励发展创业投资” 差异化监管势在必行

2023-12-14

编者荐语: 业内呼吁应更好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差异化监管’提出可操作的、具体的措施,在准入、募资、投资和退出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对创业投资的鼓励和扶持。”

    以下文章来源于创业资本汇 ,作者卓泳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其中,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作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此外,会议的表述更强调“创业投资”这一概念,这释放了怎样的信号?背后有怎样的深意?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会议正式确立了创业投资作为我国经济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第一资本”的历史定位,还准确回归创业投资的本源。这一定程度上提振了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信心,给当前面临较大压力的行业各市场主体注入一剂“强心针”。业内期盼,针对创业投资差异化的支持政策和监管措施能尽快出台。

地位提升:成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本力量

    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并作为2024年扎实做好第一项工作“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本力量。

    对此,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对创业投资行业是一个重要的信号——确立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在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第一资本”的历史定位,对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事实上,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构建“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更是贯彻二十大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私募基金投向各类股权项目本金8.08万亿元,其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本金占比分别达29.2%、27.7%和31.3%。此外,85.9%的科创板上市企业和64.1%的创业板上市企业获得过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的支持,累计投资本金达到1642亿元。由此可见,创业投资在举国创新体制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

    创东方投资董事长肖水龙对记者表示,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了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而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要让企业更好地创新创业,离不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支持。“实践表明,最近五年里有80%以上新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的股东,这类股东大多以合伙企业(基金)形式出现。”肖水龙说。

会议点题“创业投资” 业内称:意义重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加强调“创业投资”这一概念,在受访人士看来,其背后意义重大。

    肖水龙认为,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来定义投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非上市实体企业,更为清晰准确。他进一步分析,创业投资是偏早期的投资(从种子期到天使期,再到A、B轮投资),近些年提及最多的“投早、投小、投科技”,大多发生在创业投资阶段。而股权投资是对成熟期企业的投资(C轮及以后,乃至已上市企业的投资)。

    事实上,业内普遍认为,二者都同属私募股权投资范畴,但在投资阶段、风险偏好、投资价格、投资周期、投资难度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有利于制定标准的行业术语,也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支持政策和监管举措。”肖水龙表示。

    基石资本方面也认同这样的区分,由于科创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很难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更加依赖于创业投资这类聚焦于早期创新的直接融资渠道,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技术、资源、战略管理等方面的赋能。

    但实际上,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的“创投国十条”明确: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沈志群认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并非以投资阶段来区分,二者都属于投资于实体企业的产业投资,不应纳入所谓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范畴,而应该单独定义和管理,才更有利于行业发展。

业内期待:出台“差异化监管”的具体举措

    在明确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区分和定位之后,业内越发期待更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支持政策和监管措施出台。

    今年6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而日前印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一)支持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三)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四)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安排;(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差异化安排。

    业内普遍认为,上述《监管办法》的部分监管措施不适用于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创业投资机构,也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期待对创投的差异化监管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支持措施和相关条例。

    “监管的目的是促进行业更好发展,如果目前的监管措施不能推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目前仍无法对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分开建规立法,那就必须对‘差异化监管’提出可操作的、具体的措施,在准入、募资、投资和退出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对创业投资的鼓励和扶持。”沈志群表示,建议根据“差异化监管”的指示精神,对《监管办法》进行修改,以真正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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